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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处分不应是劳动教养改革方向

来源:admin    时间:2015/6/10



   【核心提示】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特别是停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全可以在中国现有法律框架下,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通过对劳动教养中涉及的违法行为在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之间吸收并完成。

  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特别是停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全可以在中国现有法律框架下,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通过对劳动教养中涉及的违法行为在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之间吸收并完成。

  长期以来,关于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不少学者主张用“保安处分”替代“劳动教养”。最近,随着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提上国家议事日程,有学者更明确指出“保安处分”是中国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方向。这种看法并不符合中国劳动教养改革的实际,并有可能将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引入歧途。

  保安处分不利于个人权利的保障

  保安处分在刑法学界和犯罪学界中一直存在巨大的理论争议。保安处分最初由德国刑法学者克莱因首倡,即强调在刑罚之外还需要对犯罪人的社会危害性进行评估,通过保安处分来加强社会管控。后来,保安处分被菲利、李斯特和斯托斯等社会防卫论的刑法学者继承和发扬。古典刑法学的社会防卫论以维护社会秩序为主要宗旨,忽视甚至抹杀个人的基本权利来满足其加强管控社会的需要。

  事实上,这种理论已经被以人权保障为导向的当代新刑法理论所抛弃。另外,基于保安处分在刑法中的地位,自20世纪初在欧洲刑法学界就一直存在一元论与二元论的争议。一元论认为,保安处分就是刑罚的一种,应当统一于犯罪的刑罚体系之中;二元论认为,保安处分不同于刑罚,在刑法中应当与刑罚地位相当,与刑罚为相对并立的独立体系。无论是一元论还是二元论,都在刑法理论和体系上造成聚讼纷争,在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上导致对犯罪的认定和刑罚适用的混乱。保安处分也并不是西方社会普遍采用的法律制度。保安处分只在为数不多的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存在,英美法系国家刑法中很少采纳这种制度。由此看来,保安处分并不像有学者指出的是西方国家先进的法律制度。

  保安处分在历史上曾扮演极不光彩的角色,被证明是容易滥用且侵犯人权的制度。从人权发展角度,近年来保安处分有萎缩的趋势。实际上,保安处分是德国和意大利等国家在20世纪早期加强对社会管控的产物,是已经“过时”和“过气”的法律制度。保安处分在20世纪上半叶为德国纳粹所滥用,用来关押制裁社会异己分子。更有甚者,纳粹政府还对潜在的性犯罪者以保安处分名义进行阉割,严重侵犯了人的健康和生命基本人权。此外,当时的有些保安处分也没有期限限制,导致司法机构对被保安处分者长期监禁。南京国民政府在1935年《刑法》中也规定了保安处分制度。这项制度也被国民政府滥用,成为打击革命人士和压制进步力量的暴力工具。历史经验证明,这种制度对于民主自由和人权保障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保安处分不符合劳动教养改革目标

  时隔60多年,无视其历史,主张继续沿用这种本身就带有显著罪恶标签的法律制度是不合时宜的。特别是由于保安处分是基于对个人社会危险的防控而建立,在我国法治化程度不高的背景下,引进保安处分将会把我国人权保障事业带入危险境地。

  引入保安处分将极大扩大我国刑法的犯罪圈,不符合劳动教养的改革以改善人权保障为目的。如果保安处分被纳入刑法体系,《治安管理处罚法》就会转变为附属刑法,刑法的规制范围也将扩大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由于保安处分混淆惩罚性措施与预防性措施,很容易被当做新的“口袋罪”为执法部门所滥用。保安处分针对的是个人的社会危险性,而社会危险性在很多情况下是无法确证评估的,这将导致执法标准的不统一。在欧洲一些国家,保安处分包括监护处分、禁戒处分、劳作处分、保安监置、司法感化收容、善行保证、没收财物、保护观察、限制居住、禁止出入特定场所,等等。

  显然,保安处分比劳动教养规制违法行为的范围更广。如果引入保安处分,不难想象,酗酒者、失业流浪者等,都很容易被纳入并施行保安处分。主张用保安处分来代替劳动教养的学者,大都认为通过建立审理案件的正当程序来保证保安处分不被滥用。但是,正当程序并不能保证其带来的结果的正当性,保安处分也并不会因使用正当程序而获得当然的正当化和不被滥用。可以说,用保安处分来代替劳动教养,并不符合劳动教养改革所希望达到的增进人权福利的目的。

  保安处分不能代替劳动教养

  保安处分中的相当内容在中国已经有可行措施,没有必要再在这些措施上贴上保安处分的“标签”。目前,我国吸毒人员的强制戒除、少年犯的收容教养和精神病患者的强制医疗都有或可以用单行法规来处理,无需重新纳入保安处分。保安处分本身具有标签的消极作用,而治疗和康复等教育形式并不具有产生罪的标签问题。对于少年犯的收容教养是以特殊学校教育的形式体现,对精神病和性病患者的强制医疗和对吸毒成瘾人员的强制医疗戒除等,都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处分和处罚的形式。目前,我国的这些做法较好地体现康复教育与刑罚制裁相分离的模式,以更加人性化的方式对这些隐性违法人员进行管理和教育。如果引入保安处分制度,并将某些隐性违法人员的处理纳入带有犯罪标签的保安处分中,并不符合现代矫正制度主张对特殊隐性违法人员康复教育的趋势。

  用保安处分替代劳动教养,成本巨大,也不符合改革的效率原则。如果用保安处分来代替劳动教养,并使得 保安处分刑事化和程序化,不仅刑法典需要做大幅度修改,而且《刑事诉讼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都必须进行大的修改。这样将导致因改革而需要修改的法律和程序复杂化。另外,由于保安处分的刑事扩大化,并以社会危险性为评价是否需要被执行保安处分的标准,实施保安处分的人数很有可能大幅度超过目前的劳动教养人数,给国家在关押、教育和分类管理方面带来巨大压力。总体上来看,引入保安处分来代替劳动教养,其改革成本和取得的效果相比得不偿失。

  保安处分作为旧时代的法律制度,并不适用于中国。用一个西方国家具有强烈争议的保安处分制度来代替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是极不明智的选择。中国的劳动教养改革,如果选择使用保安处分来替代目前的劳动教养,替代后所带来的理论和实践上的问题将可能比所要解决的问题还要多。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特别是停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全可以在中国现有法律框架下,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通过对劳动教养中涉及的违法行为在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之间吸收并完成。 合肥临时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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