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admin 时间:2015/6/10
业主王强(化名)认为物业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物业觉得很委屈,称已经做了应该做的。
昨日,记者从沈河区人民法院了解到,物业一审被判担责10%,赔偿1.7万元经济损失。
业主家被偷起诉物业索赔
2010年7月的一天下午,沈阳市沈河区某小区,业主王强发现家里进了小偷,现金、手表、相机等贵重物品不翼而飞,他自称被盗损失65万元。然而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5万余元。
沈阳警方接警后调查此案时,物业为警方提供了园区多角度的录像资料。
一个月后,轰动全国的入室盗窃串案告破,三名窃贼落网。公安机关返还王强10万余元现金和相机、手表等被盗物品。
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三名窃贼盗窃王强家中现金8万元,其余物品价值35万余元。2011年9月,法院结合三人其他犯罪行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九个月至十四年六个月不等。
2012年7月,王强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起诉到法院,称三名窃贼落网后曾供述,因为小区大门没有保安站岗值班,外来人员可以随意出入,监控也有很多死角,他们才有了可乘之机。王强认为物业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重大过错,致使他家中被盗,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要求物业赔偿35万余元经济损失。
物业被判赔偿1.7万余元
沈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物业公司觉得很委屈,认为保安仅负责小区里一般性的治安管理,加强小区防范措施,没有法定及约定的保护业主生命、财产安全的义务。王强家被盗,损失应由案件的责任方和投保的保险公司来赔偿,他应该向三名窃贼索赔,而不是向物业公司索赔。
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管理公共契约》、《业主及住户手册》,物业公司负有园区的安全保障义务,他们虽然提供了保安巡视记录、外来人员登记表等证据,但犯罪分子进入园区时,保安人员确实存在门禁管理不严、外来人员出入疏于登记的情形,应当认定其未能完全尽到园区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应适当赔偿业主受到的损失。
但物业在业主家被盗后,提供园区监控录像,为公安机关提供破案线索,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使业主部分被盗物品被追回,减小了业主因被盗而受到的损失,综合考虑物业公司履行义务的情况,酌定物业公司赔偿业主损失的10%较为公平。
王强家中被盗现金8万元,其余物品价值为35万余元,共计损失43万余元。经过刑事退赃,认定王强因被盗受到损失具体数额为17万余元。
昨日,记者从沈河区人民法院了解到,物业公司一审被判赔偿王强经济损失1.7万元。
-新闻说法
法官:是否担责看约定
法院法官介绍,物业是否承担责任,要看其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与之相类似的情况还有,业主的车辆受损等。
物业公司如果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比如:监控系统不能正常有效工作、保安没有定期巡逻等,由此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业主可要求物业公司依法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律师:保安不是“保镖”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吴玲律师表示,物业管理的保安应理解为,维护物业管辖范围内公共秩序良好与稳定,不具有社会上的公安职能,也不等同于保镖。
物业公司完全可以理解为整个小区共同雇佣的大“保姆”,业主要求“保姆”做什么、给“保姆”多少钱,都是双方合同约定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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