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admin 时间:2015/6/10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黄女提告指出,她住在中坜市某小区,小区管委会聘保安公司负责门禁并监看监视画面防盗。2010年11月19日下午至21日下午,她和丈夫回南部娘家2天,返家发现住处遭小偷,金项链、戒指及丈夫的相机遭窃,损失近30万元。
黄女说,小区电梯有楼层管制,若非该楼层住户,电梯不会停。她向保安公司调阅不在家期间的电梯监视录像画面,竟然刚好那2天的录像文件失踪或被删除。她怀疑保安公司内部有人与窃贼“里应外合”或保安人员当小偷,保安公司显有疏失,求偿30万元。
保安公司辩称,警方到场采证后看不出黄家曾遭小偷,保安公司受雇于小区管理委员会,并非与黄女签约。电梯监视录像文件遗失,可能是机器刚好故障没有录像,不能推论该公司员工为同谋或员工当小偷,该公司不须负赔偿责任。
高等法院认为,黄女曾向警方报案遭窃,而管委会代表全体住户聘雇保安公司,经费来自全体住户,且契约载明保安公司负责小区安全维护及紧急事件处理。小偷溜进小区大楼并侵入黄女家行窃,保安要负管理不周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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